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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婚夫妻离婚后要求投资收益合理吗

发布时间:2025-12-0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二婚夫妻离婚后在处理投资收益时,容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。
1. 忽视证据收集:未及时收集投资相关的证据,如投资协议、银行流水等,导致无法证明投资收益的归属;
2. 盲目签订协议:在不了解自身权益的情况下,随意签订关于投资收益分割的协议,可能损害自身利益;
3. 超过诉讼时效: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分割投资收益,丧失胜诉权。
若您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,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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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断二婚夫妻离婚后要求投资收益是否合理,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(2001修正版)第十七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、经营的收益等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若二婚夫妻的投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,且属于生产、经营收益范畴,则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后要求分割该收益具有法律依据,是合理的。若投资收益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,且双方无约定,则不属于共同财产,要求分割缺乏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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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婚夫妻离婚后要求投资收益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。
1. 诉讼时效风险:根据相关规定,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,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例如,一方在离婚后三年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,此时主张分割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;
2. 证据链风险: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投资收益的性质及金额,可能导致分割请求不被法院支持。例如,无法提供投资协议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投资收益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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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婚夫妻离婚后处理投资收益时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结果。
1. 双方有财产协议:若二婚夫妻婚前或婚内签订了财产协议,明确约定了投资收益的归属,则按协议处理。例如,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,则离婚后要求分割对方的投资收益不合理;
2. 投资收益是婚前个人财产产生:若投资收益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,且双方无特殊约定,则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,离婚后要求分割不合理;
3. 存在隐匿财产情形: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投资收益,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,可要求重新分割,此时要求分割是合理的,且隐匿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该收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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